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债务人准备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债权人发现后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房产过户完成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难以实现。 其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保函等。比如,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再者,人民法院的处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是为了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被申请人的财产长期处于被保全状态。 另外,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大致相当,不能过度保全。例如,申请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如果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会作出相应处理。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复议后发现保全措施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也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