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经济补偿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证人经济补偿权是指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对证人权益的保障,鼓励证人积极履行作证义务,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在补偿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两大部分。一是直接费用,包括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例如,证人从外地赶到法院作证,其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在当地住宿的费用以及就餐费用等,都属于补偿范围。二是误工损失,即证人因作证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比如,证人是上班族,因作证请假而被扣除的工资、奖金等。
补偿的支付主体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 予以保障。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不用担心补偿的来源问题,政府财政会为其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经济支持。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证人的经济利益,又体现了败诉方对诉讼成本的合理承担。
证人在主张经济补偿权时,应注意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费用凭证,如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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