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有哪些?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教育行政复议范围作出详细列举,但对行政复议范围有一般性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教育行政领域。 首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或者教师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处罚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也能申请复议。在教育领域,可能存在对学校的教学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若当事人觉得这些措施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再者,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教育领域可类比为一些涉及教育合作协议、承包办学合同等方面,若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复议。 另外,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在教育方面,比如学校申请办学许可证未得到合理处理等情况,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如学校周边存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但未得到有效处理,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复议。 总之,教育行政复议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涵盖了教育领域多种可能涉及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只要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