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有哪些法定情形?


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特定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对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经过多次劝说、教育仍然不改正,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并且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分居时间的计算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也应认定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