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结执行有哪些法定特殊情形?

我有个官司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了,但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状况。现在被执行人突然失踪了,财产也不知道在哪,感觉执行不下去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形,终结执行还有哪些法定特殊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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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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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里,终结执行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存在以下法定特殊情形会导致终结执行: 首先是申请人撤销申请。这意味着申请执行的人主动放弃了通过法院强制实现自己权利的诉求。比如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后来张三考虑到和李四的情谊,决定不再要求执行,撤销了执行申请,此时就会终结执行。 其次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不存在了,执行自然无法继续。例如法院发现之前的判决存在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该判决,那么基于此判决的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再者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当被执行人去世后,若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其债务,那么执行就失去了对象和意义。比如王五欠赵六钱,王五去世后没有任何遗产,也没有子女愿意替他还钱,执行程序就可以终结。 然后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类案件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权利人死亡后,权利随之消灭,执行也就没有必要了。比如老张起诉儿子小张支付赡养费,在执行过程中老张去世,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继续执行也无法实现债权。例如李某因生病生活困难,欠了王某的钱无力偿还,李某没有工作收入,身体状况也不允许其劳动,这种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终结。 最后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实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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