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法律价值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


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这一程序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 从法律价值角度来看,首先是效率价值。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通过先行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在内部对赔偿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能够快速解决一部分争议,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比如,一些简单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先行程序就可以及时给予赔偿,避免了当事人长时间的等待。 其次是和谐价值。先行程序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相比于对抗性较强的诉讼程序,先行程序更注重协商和和解。 再者是监督价值。行政赔偿先行程序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起到了内部监督的作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为行政赔偿先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实现行政赔偿先行程序,赔偿请求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第一步,要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来说,哪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哪个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第二步,赔偿请求人要以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和理由等。第三步,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总之,行政赔偿先行程序在行政赔偿制度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来保障其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