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掏钱买东西给承租人用,承租人付租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提及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合同的效力,但这反映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真实存在且出租人对其具有一定处置权是合同有效的重要基础。 当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融物所有权的事实,或者根本无法取得融物所有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基于出租人能够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若出租人连所有权都没有,很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出租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融物所有权,但在后续能够取得该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且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那么合同可能仍然有效。例如,出租人已经和出卖人签订了购买合同,只是还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但有合理的预期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且最终也确实取得了,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需要返还租赁物,出租人需要返还已收取的租金等费用。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还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 总之,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