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级别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明确一起民事案件该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一审审理。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这意味着大部分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最基层单位,分布广泛,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它可以及时处理一些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到外国主体,并且案件的影响较大、争议标的额较高等,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该股权转让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部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会被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般不属于此类,但如果案件涉及到特殊情况,也可能适用。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涉及的主体众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等有重大影响,就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不过,这类案件相对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能达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