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条款约定不明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条款约定不明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要明确担保条款约定不明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担保条款约定不明时,不同的担保方式所对应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对于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抵押和质押担保,如果担保条款对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等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应当以实现担保物权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为准,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以担保财产对上述债权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在留置担保中,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当担保条款约定不明时,担保人需要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担保条款的各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