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拆迁安置合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事宜达成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拆迁安置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类型。 延迟履行责任: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就构成延迟履行。比如,拆迁人没有按时支付拆迁补偿款,或者被拆迁人没有按时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对方因延迟造成的损失。 质量不符责任:如果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面积误差过大等,就属于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不足责任: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是补偿不足的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安置不当责任:拆迁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源,或者安置地点不符合约定,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就构成安置不当的违约责任。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重新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屋,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信息不实责任:如果拆迁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拆迁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拆迁人应当承担信息不实的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拆迁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