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由谁担责?
我没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去新公司上班了。结果在新公司工作时出了意外,现在我都不知道该找谁负责。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原单位担责,还是新公司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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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并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劳动者在新公司上班期间发生意外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新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劳动者在新公司工作,接受新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工作任务,新公司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然而,原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一定责任。如果原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禁止兼职等相关规定,而劳动者违反了这些规定,原单位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这与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这主要是针对原单位因劳动者的兼职行为遭受损失的情况,并非直接针对劳动者在新公司发生意外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新公司工作发生意外,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和新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责任,还需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确定责任主体和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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