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存在违法行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下面从几个常见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劳动报酬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劳务派遣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例如,劳务派遣单位克扣了劳动者1000元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话,可能要额外支付500 - 1000元的赔偿金。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1万元,欠缴一个月(30天),滞纳金就是10000×0.0005×30 = 150元。若逾期仍不缴纳,可能面临1万 - 3万元的罚款。 再者,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劳动者遇到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