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在探讨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精神病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由于精神方面的疾病,不能正常控制自己行为和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包含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当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一般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比如精神病人损坏了他人的财物,监护人就需要按照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打伤了他人,监护人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这是因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负有监督、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他们需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负责。 但是,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另外,如果精神病人有自己的财产,那么应当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例如,精神病人有一笔存款或者其他财产,那么先用这笔财产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财产不够,剩下的部分就由监护人来补足。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本人就要像正常人一样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精神正常期间,他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总的来说,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考虑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精神病人自身的财产情况等因素。同时,不同类型的精神病人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