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坐别人三轮车摔骨折,责任由谁承担?
我自愿坐了别人的三轮车,结果路上不小心摔骨折了。现在我不知道这责任该算谁的,是骑三轮车的人负责,还是我自己负责,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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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来解释一下“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谁有错,谁就要为损害结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骑三轮车的人存在过错,比如骑车时速度过快、操作不当、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那么骑三轮车的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骑车人明知道车辆刹车有问题还继续载人行驶,导致乘车人摔骨折,此时骑车人显然存在过错,需要对乘车人的损害负责。 如果乘车人自己也有过错,比如乘车时没有坐稳、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措施等,那么乘车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乘车人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自己随意晃动身体、站立起来等,从而导致自己摔骨折,乘车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由骑三轮车的人和乘车人分担损失。总之,具体责任的划分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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