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保证没有约定连带的情况下该如何担责?

我给别人做了共同保证,但当时没约定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们这些保证人要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没约定连带的情况下,我们保证人该怎么承担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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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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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共同保证没有约定连带时如何担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共同保证的概念。共同保证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这种保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比如在借贷关系里,可能会有多个保证人一起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接下来谈谈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共同保证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各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有三个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分别为三分之一,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每个保证人就只需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就拥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于其他保证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在没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情况下,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总之,共同保证中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要根据是否有约定保证份额来确定。各保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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