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犯罪中事实认识错误该如何归责?

我朋友涉及一起故意犯罪案件,在过程中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比如他以为伤害的是甲,结果伤害的是乙。我们都不太清楚在这种故意犯罪里,因为事实认识错误该怎么去认定责任,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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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识错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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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故意犯罪中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归责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故意犯罪和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而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这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归责方式有所不同。 首先是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却误把王五当成李四杀害了。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法定符合说,所以上述案例中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一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危害结果的故意,只要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范围内,就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是打击错误,也叫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A举枪射击B,却因枪法不准击中了旁边的C。对于打击错误的处理,同样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的对象没有故意,成立过失犯罪;对欲侵害的对象是犯罪未遂,二者属于想象竞合。而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法定符合说,所以A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也是基于刑法中对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了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就应承担相应的故意犯罪责任。 最后是因果关系错误,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将乙推入井中,想淹死乙,结果井中无水,乙摔死了。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例如,丙以杀人故意对丁实施暴力,造成丁休克后,丙以为丁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丁扔入水中,实际上丁是溺死的。通常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戊准备使己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戊实施绞杀行为时,己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第一行为已经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这些归责方式同样是依据刑法中对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总之,在故意犯罪中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要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结合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以确保罪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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