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七种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规定。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其次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涉及到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如果是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就需要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是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请保姆照顾家庭,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可能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像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如果没有提供安全的环境导致他人受伤,就可能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是针对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可能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