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那么,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归责原则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侵犯商业秘密,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公司通过贿赂乙公司员工获取其商业秘密,甲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故意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犯商业秘密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以过错为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使用,而被授权人又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商业秘密。此时,第三人可能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等责任,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密,以及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例如,当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且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而侵权人又不能证明该信息是合法获取的,那么就可以推定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