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是哪些单位?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听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但不清楚假释的批准机关是哪些。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些单位负责批准假释,了解清楚这个,也好为后续可能的假释申请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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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此条是关于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具体来说,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假释的审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同时也能综合考量罪犯的改造情况和社会的安全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机关(如监狱)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如果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查罪犯是否确实符合假释的条件,最终作出是否批准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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