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辽宁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方面的事情,想知道在2008年辽宁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块具体有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希望能了解详细内容,好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
展开 view-more
  • #人身损害
  • #赔偿项目
  • #辽宁赔偿
  • #赔偿标准
  • #医疗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2008年辽宁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的。要是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不同意见,那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过像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但要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稍微复杂些。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公式是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辽宁省行业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在《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里能查到,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是20.92天。它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费方面,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医疗机构护工按实际支出(收据)为准,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依实际发生并有正式票据为准。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会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辽宁省当时的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这个费用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的。 营养费则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嘱来确定。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 。 相关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人:就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