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是什么?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事情,想知道在2008年的时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方面规定的执行标准是怎样的。比如涉及到死亡、残疾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方面,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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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是依据相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统计数据来确定的。 首先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这意味着在计算这两项赔偿时,会以此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方面: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 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此规定结合本地统计数据制定了上述标准。这些标准是为了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依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让赔偿金额的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相关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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