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变化?
我在辽宁,最近刚和另一半办了离婚手续。现在很担心离婚会对我和孩子的关系,还有前任和孩子的关系产生不好的影响。想知道在辽宁,离婚之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到底会有哪些改变?对孩子的权益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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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本质变化。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或者法律拟制所形成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仍然对子女负有法定的责任。 在抚养权方面,离婚后会确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但这并不代表另一方就没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来说,他们依然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父母年老时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同时,子女在继承方面,依然是父母双方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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