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简单来说,留置权就是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设置角度来看,留置权并非由当事人随意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会依法成立。这与抵押权、质权等需要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有所不同。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关键,比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占有对方的动产。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那就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强行拿走乙的设备,这就不属于合法占有,甲不能对该设备主张留置权。 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丙为丁运输货物,约定三个月后支付运费,在这三个月内,即使丙占有丁的货物,也不能因为丁还没支付运费就留置货物。 第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理解就是,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他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例如,戊为己修理汽车,己没有支付修理费,戊就可以留置汽车,因为修理费债权和占有汽车是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该条法律明确了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和成立的基础条件。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进行涉及动产交易、保管等活动时,一定要清楚留置权的相关规定,既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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