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限制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担保,现在债权人找我行使担保物权,但我不知道担保物权行使有没有时间限制。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期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要是过了这个时间,债权人是不是就不能再找我了,我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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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 #期间限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抵押权,那么之后再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行使的期间限制。但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财产价格下跌,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限制对于担保人和债权人都非常重要。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担保人也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期间限制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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