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适用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限制适用和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白“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原来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接着,来看它的适用范围。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房屋等不动产租赁以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租赁。在不动产租赁中,比如常见的房屋租赁,当房东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时,租客和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租客搬走。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租赁,同样适用该原则,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存在一些限制适用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租赁物是动产且不是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一般不适用该原则。因为动产的流动性较大,交易频繁,如果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可能会影响动产的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种情况是,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之,如果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当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就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新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物。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因为法院的查封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签订租赁合同,其风险应由自己承担。 总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保障承租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