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赔偿责任限额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海上旅客运输过程中,当旅客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限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利益,避免承运人承担过高的赔偿风险,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定发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这里提到的“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单位,是为了适应国际货币市场的变化,保证赔偿金额的相对稳定。 不过,该条法律也规定,如果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旅客损害,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以赔偿责任限额来限制自己的赔偿金额,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进行全额赔偿。 此外,如果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意味着,在实际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个更高的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旅客的权益。 在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件中,旅客和承运人都应当了解赔偿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旅客要清楚自己在遭受损害时可能获得的赔偿范围,而承运人则要明确自己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双方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