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冻扣有权机关一览表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查冻扣”指的是查询、冻结和扣划当事人财产的权力,不同的有权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行使这些权力。 首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这里的查询和冻结主要是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其次,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纳税人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这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除了上述机关外,海关也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这是为了保障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