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有亏损,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以前年度有亏损时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亏损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概念。亏损指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内,收入小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导致利润为负数的情况。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月或者分季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明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这意味着,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当期的实际利润额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就需要按照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弥补亏损后没有余额,即实际利润额小于或等于零,则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当期实际利润额为100万元,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那么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 80 = 20万元,企业就需要针对这2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企业当期实际利润额为60万元,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 - 80 = -20万元,小于零,当期就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以前年度有亏损时,企业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关键看当期实际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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