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发票遗失需要登报吗?


在探讨已开发票遗失是否需要登报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发票管理的基本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目前已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的要求。在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当发票丢失时,不需要再通过登报的方式来声明作废。 虽然不需要登报,但这并不意味着发票遗失后无需采取任何措施。如果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普通发票的遗失,一般企业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入账,并由提供复印件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需详细说明丢失发票的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信息,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所以在发票遗失后,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并按照当地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理。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发票遗失带来的不便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