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医疗事故律师王自刚所谈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患者依法可以获得赔偿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患者接受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且,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比如后续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若能确定必然发生就能一起赔;要是不能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对此有明确规定。 误工费也很关键。它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同样不容忽视。它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相关概念: 医疗损害: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定,法庭将依据此进行判决。 护理依赖程度:指因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一般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