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开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在我国,对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意味着企业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开办费,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开办费支出时,会计分录一般是借:管理费用 - 开办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这样处理的好处是,简化了会计核算,将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计入费用,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本和财务状况。 而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进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和税务两方面的规定。既要遵循会计准则准确记录开办费的支出,又要根据税务规定合理选择开办费的扣除方式,以确保企业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同时,企业应妥善保存开办费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