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的主要违约情形有哪些?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可能出现多种违约情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仓储合同生效后,存货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如果存货人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保管人可能因此错过最佳的仓储安排时机,造成资源浪费。比如原本为这批货物预留的仓库空间闲置,导致保管人无法将该空间用于其他业务,从而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就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是未提供必要资料。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的必要资料,如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等。如果存货人没有提供这些资料,可能会导致保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不恰当的保管方式,进而损坏货物。例如,对于一些需要特殊温度保存的货物,如果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普通货物保管,货物就可能变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存货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否则构成违约。 再者是未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是其基本义务。如果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存货人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进行留置。 最后是提前提取货物影响保管人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存货人可能会提前提取货物。如果这种提前提取行为给保管人造成了损失,比如打乱了保管人的仓储计划,导致保管人额外支出成本,存货人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约定了仓储期限,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提前提取货物属于变更合同约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存货人擅自提前提取就可能违约。总之,存货人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