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招标项目,现在对招标文件有些疑问,想知道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我担心错过澄清时间影响投标,也不知道这个时间规定是怎样确定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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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当中。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是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是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可以是正式的文件、信函、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目的是让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知晓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若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距离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这是为了给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澄清或修改后的文件准备相关材料,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 所以,当你参与招标项目时,如果对相关文件有疑问,要关注招标人发出澄清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障自己在招标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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