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与永久性独占许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著作权有关的事务,不太清楚著作权转让和永久性独占许可到底有啥不一样。担心在做决策的时候会因为概念模糊而犯错,想具体了解下这两者在权利归属、使用方式、合同性质等方面的主要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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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与永久性独占许可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权利性质不同。著作权转让是把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著作权财产权所有者。而永久性独占许可,被许可方获得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的所有权依然归原著作权人。比如,甲把自己小说的著作权转让给乙,那乙就拥有相关财产权;若甲只是给丙永久性独占许可,丙只有使用小说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各项权利,转让是权利主体变更,许可使用则不改变主体。 其次,使用权限有别。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仅自己能随意使用作品,还能将获得的权利再次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永久性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作品,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不能再转让或转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例如,转让后乙可以授权丙出版小说;但丙获得独占许可后,未经甲同意不能让别人用。 再者,合同性质不同。著作权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类似物品买卖,权利发生实质性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是一种授权使用的约定。 另外,权利分割情况不同。著作权转让时,不能把财产权利的全部或某一项具体的权利分成不同时间阶段、不同的地域出售给不同的人。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以从时间和地域上对所授权的行使进行限制。比如,许可方可以只允许被许可方在某地区、某时间段内使用作品。 相关概念: 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永久性独占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于某一范围及时间内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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