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在哪些地方?


拘役和管制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定义和性质**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拘役是主刑的一种;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也是主刑的一种。 **适用对象** 拘役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而管制适用于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 **期限不同**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执行场所和方式**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管制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对构成累犯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由于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所以被判处拘役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 了解拘役和管制的区别,有助于大家更好地认识不同刑罚的特点和适用情况,同时也提醒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