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被侵犯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值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义务向债权人如实、全面地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等重要信息。然而,部分企业可能会隐瞒重要资产,或者对债务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比如,企业可能将一些未入账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隐匿起来,不告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债权人就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难以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偏颇清偿问题。企业在破产前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例如,企业在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偿还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因此无法得到应有的清偿。 再者是不合理的资产处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资产,或者将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方。这会导致企业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比如,企业将价值100万的设备以10万的价格出售给关联企业,这种行为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另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剥夺也是常见的表现。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然而,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部分债权人的表决权,使债权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部分债权人的表决权被不合理剥夺,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无法真正反映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管理人履职不当也会侵犯债权人权益。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重要职责。如果管理人与债务人勾结,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就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若管理人违反该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总之,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要密切关注上述可能出现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