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具有多项主要职权。 首先是刑事检察权。这包括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以及刑事诉讼监督权。侦查权方面,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由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像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审查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权则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例如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是民事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有助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行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同时,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后是公益诉讼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体现了检察院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