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保险金请求权。这是被保险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简单来说,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其次是同意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自主意愿。另外,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也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再者是了解合同条款的权利。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为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被保险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是解除合同的相关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投保人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总之,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拥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被保险人权利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