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进行了一次较为重要的修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修改内容。 首先,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了新规定。原消法对此规定不够完善,修改后的消法对此作出了补充。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就好比您去商场办会员卡,商场不能随意把您的信息卖给别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这一规定,这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有力保护。 其次,在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方面,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像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商品除外。比如您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收到后发现不喜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在七天内退货。这在第五十二条有相关体现,大大增强了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时的保障。 再者,在虚假广告方面,加大了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如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不能随便乱打,如果因为虚假广告让消费者受了伤害,广告相关方也要负责。 另外,在消费欺诈赔偿方面也有变化。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进一步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总的来说,这些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消费市场的变化,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加安心、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