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所花费的各项医疗开支,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在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再者是伤残津贴。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这一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然后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一级伤残的27个月的本人工资到十级伤残的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具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最后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