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宣告无效还是撤销?


在讨论恶意抢注商标是适用宣告无效还是撤销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被注册,通过宣告无效程序让它自始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撤销则是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应他人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例如,《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通常适用宣告无效程序。因为恶意抢注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这种注册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比如甲公司在某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力,乙公司为了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了该商标。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乙公司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且甲公司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那么甲公司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当遇到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时,一般应选择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