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欠薪罪,现在规范的说法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故意不支付,并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构成这个犯罪。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过,各个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除了数额标准外,还需要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当劳动行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已经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欠薪者依然拒绝支付,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这里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有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这种情况如果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有那些恶意拖欠,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恶意欠薪达到一定数额,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