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交了社保的人是不是算公司员工?


在法律层面,判断建筑公司交了社保的人是否属于公司员工,不能仅仅依据社保缴纳情况,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员工”的概念。在劳动关系中,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单来说,就是为单位干活,听从单位安排,单位给发工资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建筑公司与缴纳社保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在形式上就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此人通常会被认定为公司员工。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一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建筑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人,接受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并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员工。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建筑公司可能出于某些原因,为非本公司员工代缴社保,但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缴纳了社保,但这个人实际上并不是公司员工。例如,一些个人为了享受社保待遇,通过熟人关系让建筑公司帮忙代缴社保,双方并没有实质的劳动付出和管理关系。 所以,建筑公司交了社保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这个人是公司员工,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实际的劳动管理和报酬支付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对自己的员工身份存在疑问,可以通过与公司沟通、查看相关文件或者咨询劳动保障部门等方式来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