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稽核科是否有强制执行权?
我想了解下劳动稽核科的具体权限。最近我跟公司在劳动权益方面起了争执,听说劳动稽核科能介入处理。但我不太清楚它有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它没有,那我该通过什么途径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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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稽核科通常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一般来说,劳动稽核科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权。 强制执行权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权力。劳动稽核科的主要职责在于劳动保障监察和稽核,例如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等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稽核科可以作出责令改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处理,但这些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然而,这里的责令改正等措施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稽核科作出的责令改正等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稽核科在遇到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时,需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冻结、划拨用人单位的银行存款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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