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确实存在不少区别呢。 首先,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行使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主导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 其次,行为类型不一样。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对劳动相关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劳动仲裁则更偏向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作出的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再者,职责范围有侧重。劳动监察主要是主动去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劳动仲裁得等劳动关系当事人提出申诉,它才会受理处理。 然后,身份地位有差异。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和受检的单位、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角色来处理纠纷的。 最后,法律效力也不同。劳动监察的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马上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是即时生效的,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如果双方对裁决没有异议,才需要履行,如果不服还可以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适用本法,这些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 相关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准司法:是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或者功能类似,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