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在哪些情形下不予受理?
我最近遇到了劳动方面的问题,想去申请劳动监察,但又担心不被受理。我想具体了解下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以及为什么会有这些规定,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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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生争议时,劳动监察通常不予受理。比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此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应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这是因为此类争议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通过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 其次,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监察也不会再受理。例如,劳动者已经就工资拖欠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此时劳动监察部门就不会再对同一事项进行处理。这是为了避免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和重复处理,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者,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监察不予受理。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等问题,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理。 最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再查处。不过,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比如,用人单位在3年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且该行为在2年前就已经停止,那么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不会再对该行为进行查处。这主要是考虑到法律的时效性和证据的可获取性,确保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主要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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