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犯罪目的来看,招摇撞骗罪通常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不仅包括财物,还可能有荣誉、职位、爱情等其他利益。而抢劫罪的目的则比较单一,主要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其次,在行为手段上,招摇撞骗罪是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活动,主要是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来达到骗取利益的目的。比如,某人冒充警察,以检查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夺取财物。像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就属于典型的抢劫手段。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抢劫罪的量刑整体上比招摇撞骗罪更重,这是因为抢劫罪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侵害更为直接和严重。 此外,在犯罪的既遂标准上,招摇撞骗罪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或其他利益,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抢劫罪则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之一,同时,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抢劫罪既遂。 总之,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在犯罪目的、行为手段、法律规定以及既遂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