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立案后可以补充材料吗?
我之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工资并成功立案了,当时有些证据没找到就没提交。现在我找到了新的证据,不知道在立案之后还能不能把这些新的证据材料补充给劳动监察部门,所以想问问大家这种情况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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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立案后通常是可以补充材料的。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立案,就是劳动监察部门受理了劳动者或者单位的相关投诉、举报等,开始对相关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虽然该条文主要说的是投诉时的情况,但在立案之后,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也是允许补充材料的。因为劳动监察的目的是公正、准确地处理劳动纠纷,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有遗漏的材料,补充这些材料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更合理的处理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可以及时与负责该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补充的材料,结合之前已有的调查情况,继续开展后续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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