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程序。 首先是入职审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确保其年满16周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入职审查制度,通过查看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认求职者的年龄信息。 其次是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有权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进行巡查,检查其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再者是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将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举报人也会受到保护,不会因为举报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 最后是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