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强制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破产清算的强制性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启动程序上看,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清算程序就会强制性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不愿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要债权人依法申请且符合条件,法院就可以启动该程序。 其次,在财产接管方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并且要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债务人必须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其中就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 再者,在债务清偿顺序上,破产清算也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是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种法定的清偿顺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对债务人的限制方面,破产清算的强制性也十分突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并且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他们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义务。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依法通过,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个别债权人对决议有异议,只要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条件,也必须遵守。这体现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了整体利益,对债权人个体意志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总之,破产清算的强制性贯穿于整个程序的各个环节,是保障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